北京沈阳企业商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
北京沈阳企业商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》、《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审计局 <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>》、《北京沈阳企业商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北京沈阳企业商会(以下简称本会)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,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。
第三条 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的原则。
第二章 会费标准
第四条 本会会员实行分级会费,会长不缴纳定额会费,采取捐赠模式,普通会员免费,其余商会各级人员收取会费标准如下:
(一)会长: 30万元/年;
(二)副会长、秘书长及监事长: 10万元/年;
(三)理事、监事:1万元/年;
(四)普通会员:免费 。
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会费。
第三章 交纳办法
第六条 会费由本商会秘书处负责收缴。
第七条 每年第1季度一次性缴纳年度会费。
第八条 新入会的会员,从入会当月1日起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会费(计算公式为:应缴会费额=剩余月份数×年度会费标准÷12),次年的会费按第七条规定时间缴纳。
第九条 逾期不缴纳会费,经书面提示后仍不缴纳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;在本商会担任理事、监事以上领导职务者,不得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。
第四章 提供服务
第十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如下:
(一)宣传、贯彻国家相关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规范企业行为, 促进企业发展;
(二)利用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会刊及各类媒体,宣传会员企业, 刊登信息,扩大影响,提升会员企业品牌形象;
(三)组织开展沈阳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合作与科技、文化交流活动,联系中外沈阳籍工商界人士来京和回沈投资创业;
(四)组织、举办各类讲座培训、学术交流、业务研讨活动;
(五)组织各类商务考察活动,国际交流与联络活动;
(六)组织会员单位之间,会员企业与其它行业企业的横向联合,发挥行业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;
(七)构建北京沈阳企业商会服务中心,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、人才招聘、融资牵线、企业诊断等各项服务;
(八)组织开展扶贫、救灾捐赠等慈善公益活动。
第五章 会费管理
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按《北京沈阳企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第十二条 建立专门账户,设立会费收支账册,专款专用。会费年度节余需转入下一年度使用。
第十三条 每年度会费收支情况,应及时向本会理事会报告, 并接受会员大会、监事会及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四条 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,开展活动,发放办公人员的工资、缴纳社保,日常办公费用以及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 2023年2月26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本会会员大会所有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